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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最新标准 第一部分
  发布时间:2016-12-12 13:17:03   发布人:巨川电气 (人气: )
巨川电气--电气火灾监控最新标准 第一部分来源:http://www.kbk-45.com/ GB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 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标准问题汇总4.2.4 监控设备应有与消

巨川电气--电气火灾监控最新标准 第一部分

来源:http://www.kbk-45.com/

GB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 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标准问
题汇总
4.2.4 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
问题:通信接口采用什么类型?能否采用RS-232、RS-485 或以太网口?采用什
么协议?
答:标准只对功能提出要求,对于接口形式未规定,只要完成功能即可。2014
年已报批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输出通信协议》对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的数据出处协议进行了规定,详见附件。
4.3.3 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具有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
商的规定。
问题:是否可增加手动控制输出?
答:本条文中所规定的控制输出是指监控设备在监控报警状态下应自动发出的控
制输出,可增加设置手动输出功能。
4.3.6 监控设备应设专用的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报警、故
障等状态信息应在20 s 内重新建立。
问题:故障报警信息与4.4.1 是否冲突?
答:不矛盾,监控设备复位后对仍然存在的故障信息应能重新建立。
问题:20s 指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后20S 内建立,还是按下复位键后20S?
答:按下复位键后20s。
4.3.7 当监控设备接收到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
号时,应能在10 s 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相应的火灾报警部位。
问题: 监控设备是否必须要有能接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
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答:本条文规定的功能是可选功能,如制造商声称具有此功能,应满足本条文要
求,并在检验报告中进行描述。
4.4.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 s 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
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显示出故障部位:
a) 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b) 接收到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
c) 发生影响监控功能的接地;
d)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有备用电源)。
问题:此条标准要求了4 种故障情况,监控设备报故障时是否一定要明确区分开
故障类型?a)与c)两种情况是否均可以报成“通信故障”?
答:标准要求报出故障部位,没有要求报出故障类型。
问题:监控设备接收多传感器探测器发来的故障信号时,能否仅报出探测器故障,
不具体报出是探测器的哪个传感器回路故障?
答:监控设备显示故障部位时应显示故障探测器的地址。标准未要求显示传感器
的回路编号。
4.4.1.c) 发生影响监控功能的接地:
问题:请问如何理解这句话,或者说,哪些接地是影响监控功能的?
答:监控设备连接大地时应能正常工作,即,监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功能、故障报
警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电源功能等功能应正常。监控
设备若不能正常工作,应报出故障部位。
4.4.1 d) 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如具备备用电源)
问题:是否意味新版标准监控设备可以只有主电源而无备用电源?
答:是。
问题:若在187V 正常工作,此时低于187V 是否报欠压。
答:此条款要求监控设备的主电源电压无法保证监控设备正常工作时,应发出故
障报警信号,报警电压值由生产者根据产品设计确定。如电源电压低于187V
可保证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可不报故障。
4.5.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及所配接的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以下简称自检),
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
过1 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
报警功能。
问题: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如何对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需要检查探测器哪些项目。
问题:监控器的自检需要对与本机所配接的探测器同时进行自检吗?后面又说在
监控器执行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前后好像不统一。
答:此条款规定的对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查,是指监控设备自检时,应能检测连接
到监控设备的探测器的回路数,确保连接至监控设备的探测器能够正常工
作。
监控设备自检时,可同时对其连接的所有探测器进行自检,也可逐次对探测
器进行自检。监控设备自检期间,与其连接的外接设备不应动作且不应影
响监控设备的报警。如果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 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
自检功能,自检期间,监控设备应能接收非自检部位探测器发出的火灾报
警信号,并控制输出动作。
4.6 e)信息查询时,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条信息。
问题:如果一个屏幕可以显示多条信息,是否允许多条同时显示。我们的监控系
统是实时显示,且在查询故障或报警信息时,逐条按时间顺序分别列出,
故障或报警信息的时间、地点及类型。上述条文中的手动查询,一次只能
查询一条信息是什么意思?
答:可以多条同时显示,但监控报警信息和故障报警信息不能交叉显示。
对当前的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信息要逐条确认,每手动操作一次,显示器件
应只能更新一条查询信息,且只能对一条信息进行查询确认,不允许批量进
行查询确认,防止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信息漏确认。
4.7.1 监控设备应能保证在制造商规定的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条件
下,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 h:
a) 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 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
状态;
b)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 个回路时,20%的回路(但不少于10 个回路,且不超
过30 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问题: 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是指一个探测器还是指一条通讯总线(我公司
一条通讯总线可带多个探测器)
答:多线制系统中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是指连接到监控设备的每一个探测器回
路;总线制系统中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是指具有单独地址的探测器。
问题:监控设备如具有备用电源,当在主电工作状态,负载条件如条文要求时,
主电源满足连续工作4h;当在备电工作状态,负载条件如条文要求时,备
用电源是否也要满足连续工作4h 要求?在监控设备使用备电的情况下,下
端探测器的电源是否仍然由市电提供并正常工作?
答:此条款是对监控设备的主电源提出的技术要求。
问题:检验时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负载的连接线要求
答:要求制造商对送检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中明确规定
连接线类型、线径和最长通信距离(标准4.7 电源功能),如果规定连接
线长度为1000m,截面积为1.0mm2 的铜质绞线,送检样品时不需要自带导
线,否则应在送检时提供制造商标称的导线用以进行电源功能试验。
4.13 电磁兼容性
监控设备应能适应表1 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
态;试验后,功能应满足4.3~4.6 的要求。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设备在电源正常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
作状态。
问题:EMC 试验中出现误报,但是试验后性能恢复,此情况是否为合格
答:标准已明确试验期间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也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此情况为不
合格。
问题: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中当显示器使用电脑显示器时,如何打显示器,什么
情况算通过
答:静电放电试验分为空间放电和接触放电,选择最易放电的部位即最不利部位。
试验期间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基本功能正常为
通过。
问题:试验过程中,是否允许重启?试验后,是否要断电重启,还是不断电直接
进行功能试验
答:标准已明确试验期间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不能重启。试
验后不断电直接进行功能试验。
5.20.2 试验设备
主电流测量装置A 的准确度至少为2.5 级。
GR
SA
TR
CA
A
TS1
TS2
问题:图中的 TS1、TS2 信号端子,是直接连接互感器的端子,还是通信端子。
答:是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连接端。
7.1 产品标志
问题:主要技术参数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至少包括产品的工作电压和设备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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